|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民营经济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
各区、市、县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办局、各直属机构:
根据省政府《关于明确民营经济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》(辽政办传[2002]163号)要求,经市政府
研究,确定市乡镇企业局为全市民营经济工作的主管部门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职责为:负责民营经济的规划、统计、综合、调研、协调和服务。
二、市乡镇企业局为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主管部门。各区、市、县要尽快确定本地区民营经济工作主
管部门,并于2月28日前报市乡镇企业局。
三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,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服
务,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,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工作,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,为建设“大大
连”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。
二○○三年二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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